退伍安置条例(退伍安置条例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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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是什么?

1、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2、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7万 住房补贴 服役津贴 6个月工资。

3、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如下:首先当地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就业指导、招聘会等方式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再就业。其次对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和部队应该给予一定数额的就业补偿金。当地政府还应该定期给退役士兵组织必备的技能和资质培训。

一)退役军官安置方式及安置条件 2021年《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全面规范了退役军官的安置方式,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城镇退伍军人具体安置政策是什么

1、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年退伍转业安置政策如下: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3、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4、法律分析:退伍义务兵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5、按系统分配任务,指令性计划安置政策。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在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时,对于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退伍义务兵,采取政府向各行业系统合理分配退伍军人安置任务,各行业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无条件的承担分配任务。

退伍军人安置条例有哪些规定?

1、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2、《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3、其中,随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安置的,须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

4、伤病残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兵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1-4级(原来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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